管制實施細則

為讓新竹安全駕駛教育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工作人員對於練車人員(以下簡稱車友)入場管制方式等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 1 條 車友於中心行政大樓服務處報名繳費、填寫練車切結書並領取號碼衣後,服務處人員引導車友自中心行政
       大樓右側閘門進入。
  第 2 條 工作人員於練車當日開始前1小時定位當日練車路線並巡視場內完畢,前30分鐘領取對講機並於行政大樓右
       側閘門(大型重機租賃區)管制車友進入。
  第 3 條 車友入場前工作人員依序檢查以下狀況是否合格:
       1. 車友裝備是否齊全
       2. 車友是否身著號碼衣。
       3. 入場車輛是否已拆除照後鏡及中柱(於競速練車時強制拆除)。
       4. 入場車輛噪音值是否合格(以分貝器量測轉速2000rpm時,噪音值在90 ±2分貝以下)。
        以上任一項不合格者工作人員須要求車友改善,若未見改善不得讓車友入場練車,並車友返回行政大樓
        服務處繳回號碼衣並領回練車費用。
  第 4 條 工作人員09:00開始練車後如無車友繼續入場,則於車友休息處(平衡訓練場旁帳棚處)管控練車情形,
       並執行練車實施辦法第8條之規範事項。
  第 5 條 練車開始後若有車友報名練車,服務處人員須以對講機通知工作人員執行入場管制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