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速? 國道內側開車時速95km被罰

 

台南有人開車上高速公路在速限110公里的內側車道,車子的時速是95公里,結果被國道警察開罰3000元,駕駛說,時速80公里才是龜速車,而且他是看到測速照相機才稍稍減速,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官認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判駕駛敗訴,不過還可上訴。

車子上高速公路,有人時速開95公里,卻被開罰單。

台南民眾:「內車道是要讓人超車的沒錯,你知道有這規定嗎(開太慢被罰),不知道,你知道有這規定嗎,不知道。」

台南民眾:「時速不到100開內車道的時候,那裡本來就是快車要開的,你覺得時速開95吃罰單會冤枉嗎,要說冤枉應該可能是宣導不周吧。」

不少用路人不知道時速95公里,也算龜速,有些人說100以下就不應該占用內側車道。

原來這名駕駛在速限110公里的內側車道,時速95公里,被國道警察開罰3000元。

國道四隊交通組組長吳盈慶:「警方的取締就是說,第一就是要看他目前佔用內側車道,時速要在100以下然後,前方沒有任何的阻礙,就是一個正常車流情況下。」

高速公路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之後速度減緩就應該移到旁邊車道,避免塞住別人超車。

被罰的駕駛說,他不算龜速車,速限是60公里~110公里,他當時在內側車道開95,被罰很冤枉。

台南地方法院庭長郭貞秀:「要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必須在不堵塞行車的情形下,保持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就是每小時110公里行駛。」

法官認為,開內車道,不是讓駕駛人自由選擇時速開多少,必須不堵塞行車,用最高速限行駛。不過全案還可以上訴。(民視新聞林俊明台南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