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用路人權益,保障國人安全,立委林俊憲、葉宜津、鍾佳濱、邱志偉等二十七位委員連署提出「公路法第七十二條修正草案」,明文規定施工機關(構)有回復挖掘路面平整責任,並要求管線機構應主動維護申挖路面之設施,違反相關規定並造成重大災害,最重可處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鍰。這項提案已排入院會審查程序。
林俊憲說明,依據法務部去年五月公布資料,近十年中央機關國家賠償案件,交通部總計賠償一百九十三件,其賠償金額與件數均為各部會之最,賠償主因以天然災害、道路坑洞為主,顯見道路不平對我國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視,也嚴重損害國家形象。
然而,我國附設之人(手)孔蓋仍未全數下地,以今年四月統計資料為例,台電公司目前仍有六十七萬五千二百二十九個未下地的人(手)孔蓋、已下地僅有二十七萬一千三百零八個;台水公司下地之人(手)孔蓋僅有八萬八千二百七十三個,未下地孔蓋數量高達四十二萬九千九百一十六個。
另外,部分管線如消防、瓦斯管線,因具有特殊功能或危險性,無法進行孔蓋下地作業。對於可下地仍未下地之人(手)孔蓋、以及不可下地之特殊管線,其申挖路面後回復實有明訂規範的必要,俾便道路主管機關管理。
鑒於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高雄發生重大連環氣爆災害,釀成三十二人死亡、至少五千人生命、健康或財產蒙受損失的重大公安事件,且監察院曾在去年提出糾正案,指政府應確實整握地下管線圖資以落實指揮體系一元化。也因此,他連署提出「公路法第七十二條修正草案」,增列管線機構在申挖路面巡查責任,並明訂因管線機構違失,致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損害,或重大公安事故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