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台中賴姓女會計5年前被陳姓友人騎機車搭載,卻因道路坑洞致機車失控,摔出車外左肘嚴重受傷成殘,賴事後訴請國家賠償。最高法院認為,大里區公所因道路管理維修失當,導致賴女受傷,昨判決須賠償她醫療費用、勞動力損失及慰撫金共353萬多元確定。
賴女表示,陳男2011年10月15日晚上9點騎機車載她,行經大里區國道新建工程附近道路,因地面有凹陷坑洞,當時天色昏暗,現場沒有任何警示標誌,以致陳閃避不及,機車車輪陷入坑洞而失控滑倒,她倒地受傷。
賴女說,因此次意外導致她左腳多處擦挫傷,左側肱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等,已達殘廢程度;而陳騎車沒有超速無過失,大里區公所是道路的管理機關,須賠償她醫療費、看護費及勞動力損害等費用共413萬多元。
台中地院認為陳騎車未注意摔車須負一半過失責任,判決賴女僅可獲賠173萬多元,但台中高分院佐以逢甲大學車輛行車鑑定報告,認定陳男沒有任何肇事責任,大里區公所須負全部責任,判決須賠償353萬8835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