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從前年開始在台違法營業後,交通部公路總局持續對UBER公司及駕駛人開罰,但UBER對於罰單的態度一直是先繳錢再進行政訴訟。公路總局昨(十七)表示,行政高等法院於今年一月七日,已駁回UBER司機對罰單的申訴,且是首次對違法實質內容做出判決,具有指標性意義。
公路總局目前已針對UBER公司開出兩百六十八張罰單,罰款金額達三千六百五十萬元;對於接受UBER派遣的車輛,也開出兩百七十一張罰單,罰款金額達一千一百七十五萬四千元。
去年十一月三日,高等法院認為公路總局部分罰單由於違規時間、地點及違規論述有些不清楚後,公路總局已於今年一月四日將先前罰單註銷並補足資料重新開單後。一月七日法院認定有三件確有違法事實,駁回UBER的訴訟,成為交通部開罰UBER案勝訴首例,不過據了解,UBER公司將要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除了持續針對UBER開罰之外,交通部也擬修改自用車違規營業裁罰基準,要將罰則加重,從現行規定違規前三次罰分別五萬元,吊扣牌照兩個月、三個月、四個月,違規四次罰六萬元、吊扣六個月,違規五次罰六萬元並吊銷牌照。改為短時間內連續違規將加重罰款,並直接吊銷牌照,預計今年上半年就能夠上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