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名菜販,3年前開車途中遇到人孔蓋彈落在路面,閃避不及造成車禍死亡,家屬不滿提告國賠1千多萬元。最高法院審理之後,認定屏東縣政府管理路面有疏失,但駕駛當時車速也過快,因此,依照責任分擔後,判賠縣政府賠償367萬元,全案就此定讞。
(杜大澂報導)
在屏東賣菜的林姓男子,3年前的凌晨,開著小貨車要到市場,途中經過建國路時,1個人孔蓋突然彈開掉在路面,林姓男子閃避不及,不僅車子因此失控撞上安全島起火燃燒,他自己送醫不治,車上的妻子也全身25%灼傷。
由於事後調查,人孔蓋是受到沼氣壓力鬆動,加上車輛來來往往碾壓後彈飛路面,家屬因此認為,縣府管理有疏失,提告要求千萬元國賠。一、二審法院審理時,屏東縣政府主張,人孔蓋彈飛事發突然,當時第一時間並沒有接到通報,所以沒有復位,管理上並無疏失,不過,法官認為,人孔蓋不能因為車輛碾壓彈飛,甚至變成路障,屏東縣政府事後挖深固定孔蓋,還加鋪柏油,顯見之前的養護管理不夠完善,不過,考量駕駛當時車速過快,也要負擔三成責任,經過計算後,判決賠償家屬367萬元。全案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就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