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sing
從口述歷史得知,加路蘭部落傳統領域的分布係從卑南溪出海口西南側起、北至郡界,與都蘭部落為界,在飽受殖民政權的鎮壓下,阿美族最先失去土地及其文化。在日本殖民政權下,雖有公學校(《台東縣史》,1905年)的設置;其他如賀田組取得加路蘭牧場的開發經營權(《台東縣史》,1899年),到最後由台東拓殖合資會社來繼承,皆是依據公辦民營的《官有林野預約賣渡規則》得以使然。
中華民國政權撤退來台以後,民國45年為安置大陳島民而形成富岡新村,民國47年富岡港完成,做為綠島和蘭嶼的轉運站。民國58年加路蘭為配合保衛國防安全的政策,在現今的石川、濱海、小野柳一帶的稻米良地上,因興建志航空軍基地,來不及搶救的遺址消失了、部份族人被迫遷移至刺桐部落、金崙溫泉區第14鄰(註)。部落亦從此一分為二。
民國68年及81年之台東大港和遊艇港計畫,原本預計在杉原、加路蘭一帶興建,由於考量經費高昂且經濟效益不佳,險些遭到開發。民國72年台東縣政府依都巿計畫法規劃並公布小野柳為縣級風景特定區,77年隸屬交通部觀光局的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成立(《台東縣史》觀光篇),接連而來以發展觀光為名的計畫,更是繼續扼殺部落土地、生存及文化的主要肇因。
其實,公部門為部落蓋「園區」的戲碼,不只一次的在部落上演。緊鄰著志航空軍基地與小野柳一側的加路蘭遊憩區,在設立之初也提出類似「手創巿集」等的想像,最終卻不了了之。惟部落族人記憶猶在、人性善良依舊,欺世盜民之台東巿公所仍然一再相逼,不惜造成第十公墓阿美族的遷葬事件。
Kaloloang(洗頭的地方)部落的起源、Cidamaday(加路蘭之火)的傳說、Afilayan 海祭、祈雨之歌、《石山むすめ》(夜月石山)的動人歌曲,它從不曾遠離族人,但維繫和傳承著實不容易。「沒有文化的觀光發展」,終將證明族人美麗而高亢的歌聲只會淪為政策與商業觀光的附屬品。
為了台灣國家空防的安全,加路蘭部落忍受飛機起降產生的噪音有近半個世紀,失根失土的不正義之殤,在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公告實施以來,從未得到中華民國一句正式的道歉;更不見這個政權對於原住民族有做過任何的轉型正義。
如今,台東巿公所再次高舉「為利都巿發展及發展觀光產業」之名,打算挖掘長眠於第十公墓祖先的遺骨。101年曾與卡地布部落以「捍衛祖靈」一起上街頭,在宣告第六、第十公墓停工之後,開始與台東巿公所進入協商的階段。協商將近一年,從召集程序、決議方式到會議紀錄的撰寫等,幾乎是由巿公所主導著部落會議。
最後結論是以黑髮橋文創園區規劃案附加一紙「遷葬後」為條件的委託管理書,來誘使族人同意挖掘祖墳一案。惟部落尚未簽署上開的委託管理書,巿公所卻逕行片面決定復工日期。102年9月30日這天,挖土機駛進第十公墓,在通往部落的松江路二段與合江路段幾乎呈現封路的狀態、出動百名警力分別在3處設路障以進行盤查和管制。
突如其來的動作,不僅加路蘭部落的族人被蒙在鼓裏,警方的封路盤查,也足以讓部落心生恐懼而不敢言。然而在台東的悲哀是除了台東縣議員林重翰及陳藍姆洛以外,再也沒有民代議士為此不當執法的手段,針對國家機器提出評判。
第十公墓的六筆土地面積,總計4.15公頃。預計第十公墓完成遷葬後,其黑髮橋文創園區的規劃除公園綠地美化外,將設置中央廣場、部落教室、原住民手創巿集及祖靈紀念碑等公共設施。動工以來,少數族人前往第十公墓及台東巿公所抗議,不僅一次地公開喊出「立即停工、重新協商與合法程序完備後再走」之訴求。
台東巿公所非旦不停工、在族人提出「土地所有權、園區管理經營權歸屬」時,則是以拖待變的應付方式行之。其中有一、向台東國產局申請「無償撥用不動產」。二、簽署台東巿公所擬定的「(遷葬後)黑髮橋文創園區委託管理」。三、向原民會提出「原保地增編或公告傳統領域」。四、已向台東縣政府建設處申請「農牧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五、依循台東縣政府地政科建議「分期開發蓋園區」。
正當第十公墓被冠上破壞巿容景觀的污名時,我們發現在部落裏唯一非阿美族的柯蔡宗祠,卻已在部落買地、蓋宗祠、祭拜亦行之有年了,與遷葬案形成強烈的對比。「黑髮橋文創園區」,看似是台東巿公所的一場美意,但極有可能是一場惡夢!
台東巿公所開了一張名為「蓋園區」的空頭支票,條件是部落須同意挖掘祖先遺骨,但奇怪的是土地所有權人是國有財產署。而部落族人被當作人頭公司利用,台東巿公所以其名義開始撰寫一連串計畫書、變更土地使用類別,族人甚至連一部完整的園區規劃書也沒有,有的只是一張沒有經費的園區設計圖。
原住民族在歷經數百年外來政權殖民之下,因開發而削減的空間領域、被削弱的主體意識和文化。想像著這幾十年來外籍勞工在台灣所做的高危險職業、領著不成正比的低廉工資,原住民族其實早在日治時期就一直被奴役至今,造就殖民政權的經濟進步,但部落卻是出現貧窮、凋零、弱化的不平均現象。從台東巿公所提出的五個方式中,以第三種方式最為符合部落的訴求「堅決不挖掘祖先遺骨,第十公墓土地劃為傳統領域」,雖然離傳統領域的公告仍有一段路,但仍希望土地不再流失。若以增編為原保地一途,公墓用地並不符合其規定,唯一符合的農牧用地,卻又遭到巿公所工務課申請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第一和第二種方式是屬於撥用後託管,可行性高,但未獲中央核准撥用、園區經費亦尚無著落。
第四種和第五種方式是部落必須是開發單位。但這已經超出部落所認知的「託管」或「公辦民營」的方式,況且開發園區(面積4.15公頃),尚需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劃書等、再進入複雜的《先辦理使用分區再辦理使用地變更計畫許可案件》審議。令人驚訝的是台東巿公所竟提議要以切割方式、分期開發,以免却實施環評的程序。
美麗灣「未做環評、違法興建」一案,最終在最高行政法院遭到敗訴且二審定讞,為官者非旦沒有絲亳警惕,反而是想著如何鑽營法律漏洞、知法犯法。也難怪環保署長沈世宏寧願冒犯司法、汙衊自發性公民行動,也不願意檢討「為何環評機制無法防堵像美麗灣、棕櫚濱海渡假村違法開發案的一再發生」此等的失職行為!
加路蘭第十公墓遷葬一案,於民國98年間曾向內政部提出「台東巿第六、十公墓遷移工作暨整體開發計畫」申請補助,由於與殯葬設施範計畫第二期計畫所補助的內容不符合而懸宕多年,直到民國101年與台東國有財產局簽訂國有非公用土地(墳墓使用)委託管理契約,才得以執行遷葬事宜。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台東國產局,之所以在託管契約中明定唯綠美化外、不得有建物、停車場、擅供收益使用、亦不得做土地變更等字樣,乃是因為第十公墓的六筆土地是屬於非都巿土地,在地用類別是農牧用地、使用分區是風景區,自有其開發的管制。
憑什麼巿公所可逾越國有財產局的權限?「園區規劃案」不應該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嗎?在釐清複雜的程序以前,第十公墓現已變成殘駭廢墟一般,讓族人進退兩難,誰來彌補愧歉與遺憾?
「加路蘭第十公墓」,為興台東都巿發展而廢、相反地「黑髮橋文創園區」卻因此而立,只是土地既不在都巿計畫內、亦同樣違反非都巿分區管制。針對第六、十公墓無主墳墓遷葬的招標案,契約明白指出「向下開挖3公尺深度」的開挖費是不另外加計費用,殯葬業者表示也可不挖,但加路蘭祖先到底犯了台東巿公所什麼呢?徜若園區又蓋不成,族人豈不背負毀損祖先遺骨的歷史罵名,叫族人情何以堪!
仔細回想10月9日召開的土地撥用會議中,僅僅殯葬所所長說溜嘴說第十公墓是「非都巿土地」,而國產局怎麼連使用分區是否在「都巿或非都巿」都查不出來呢?明年即將舉行七合一選舉,象徵民意機關的縣議會及代表會,就這麼不重視加路蘭的選民嗎?若非包庇、若非傳聞中有人看上這塊座看海岸山脈、眺望太平洋的風水寶地、或者說政府慣於服務財團,我想一點也不為過。而部落從頭到尾都是被利用的工具罷了、而族人每一步卻不過是被拿來背書、被拿來合理化台東巿公所的違法行為罷了。
(部落族人)
(註)金崙鄉為排灣族地區,第14鄰是唯一阿美族部落,有設置聚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