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 搭遊覽車更有保障

 
 

國人搭乘遊覽車旅遊將更有保障。交通部研訂「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遊覽車業者應負行車安全、車輛故障作為、解約、投保等義務。民眾租賃遊覽車,若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解約時,業者應將訂金加倍返還給消費者。

若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解約,消費者對於已繳定金之返還請求金額,應依其通知日與預定用車日之遠近,以三級距做計算。其中,預定用車日十日前通知解約者,得請求返還已付訂金百分之百。

行政院消保處為讓搭乘遊覽車之乘客能有更安全之乘車保障,特請交通部研訂「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及修正現行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並提報消保會報告,新規範將待交通部公告施行。

新修「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遊覽車不得安排行駛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禁行路段,乘客如有違反交通法規之要求,駕駛員應予拒絕。且嚴禁攜帶鞭炮、爆裂物品上車;行車時,車輛如發生故障,業者應於一小時內將乘客接駁至下一地點,且於二小時內提供同品質之車輛使用,並提供適當之飲料或餐點。

為避免遊覽車駕駛疲勞危及行車安全,明定單一駕駛員每日工作時間從向消費者報到時起至結束止,不得超過七小時。且要求業者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乘客責任保險,並應將保險證號碼、保險金額等資訊載明之。

有關遊覽車車輛基本資料(例如:廠牌、出廠年月、違規數等)、駕駛員之交通違規紀錄等資訊,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已建置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中(網址:https://www.mvdis.gov.tw/)。至於遊覽車禁行路段之公告,則建置於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監理服務區之「業者資訊」內之「遊覽車」項下中(網址:http://www.thb.gov.tw/)

行政院消保處建議民眾,在租賃遊覽車前,最好先到前開二公路總局架設之網站查詢,了解租賃車輛之車況、駕駛員、行車路線等資訊,以為旅程之最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