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等同現金 觀光局:服務大小眼可罰50萬

 

禮券等同現金消費,交通部觀光局新公告,新增規定禮券退費不得多收手續費,或者和現金消費有差別待遇的條文,違者最高罰50萬罰鍰,還可按次開罰,修法後最快9月上路。

旅展或美食展吸引滿滿人潮買禮券搶優惠,消費者睜大眼睛,如今觀光局針對飯店旅館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有了更嚴謹的規定。各式禮券,一般促銷價通常比原價便宜,不過內容差異藏在細節裡,像是飯店房型、下午茶餐點內容,或者使用時間日期,通常有所限制,換句話說精美廣告單圖片僅供參考,不過觀光局新公告,禮券退費不得多收手續費,禮券毀損變形只要還可以辨識,就要補發,因為禮券等同現金,服務也不可以跟現金消費,有所差異。交通部觀光局專委金玉珍:「記名式如果發生遺失或毀損,是可以補發的。」

未來像是下午茶餐券,不得限期使用,甚至記名式禮券遺失、失竊,消費者都可要求業者補發根據消保法修訂後規則,業者第一次違規限期改善,第二次違規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第三次再不改最高罰5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規定更嚴謹,就是希望減少禮券消費,服務大小眼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