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險犯難認定 法界:職務性質

 

台鐵駕駛蔡崇輝殉職在駕駛位上,遭銓敘部認定非「冒險犯難」而是「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法界人士說,視職務性質而論。

去年一月十七日發生的台鐵埔心站南邊幸福水泥平交道太魯閣號撞擊事故,機車長蔡崇輝放棄逃生機會,緊握操縱桿煞住列車,堅守工作崗位,犧牲生命;他的牌位不僅入忠烈祠,更獲頒一等交通專業獎章。

蔡崇輝遺族申請撫卹,由鐵路局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因公冒險犯難死亡」規定辦理,但銓敘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均認為不符此條規定,改依同條項第二款「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的規定辦理。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狀況,撫卹可加給五十%,但若依「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僅可加給廿五%。

律師黃義偉說,「因公冒險犯難死亡」與「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的認定,是依執行的職務性質而論,若工作原本就具危險性,公務員仍積極投入導致殉職,就符合「因公冒險犯難死亡」;若工作不具高度危險,但公務員遇突發意外也奮不顧身導致殉職,則屬後者。

他認為台鐵駕駛遇砂石車違規闖入並非常態,屬偶然意外,因此蔡崇輝事件屬於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