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罰汽車駕駛逼讓道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1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變換車道逼讓道罰則。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自行車等慢車駕駛若拒絕酒精濃度測試將處新台幣1200元罰鍰。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昆澤認為,現行條文對危險駕駛定義不夠明確,導致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若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而佔用自行車專用道,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初審通過條文也將自行車相關騎乘規範明確入法,增訂慢車駕駛人若行進間撥打手持式行動電話、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將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若拒絕酒測則處1200元罰鍰。

至於慢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將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此外,民進黨籍立委魏明谷提案修法,若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安置攜帶的寵物,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但交通部認為不需增訂;委員會最後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先行納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檢討規定,未來若有需要,另提案修法。10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