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老車落日條款 提醒廢棄機車10/1前完成報廢登記

 

最近有民眾可能收到監理單位,寄送的「機車報廢切結書」,北市環保局提醒,如果民眾家中的老舊機車,已經確認廢棄不用,請務必在十月一號前,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登記,如果沒有辦理報廢,公路監理機關會在十月一號起, 寄發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沒有依法繳納就會被催繳。(林麗玉報導)

 

臺北市環保局表示,許多民眾常因為生活及工作忙碌,無暇處理廢車,或者是因為機車已經遺失許久,導致衍生車輛遭違法利用,不僅車主自身權益受損,也可能造成更多的環境污染,而如果要向監理單位提出車輛報廢,依現行法令規定,車主需要先完成燃料使用費的補繳,每年約300-2,010元,依汽缸排氣量而訂,才能提出報廢申請,許多民眾礙於規費補繳問題,往往對老舊車輛報廢採取消極的態度。

為了有效處理高齡死車的問題,交通部公路總局特別祭出落日條款,針對迄今出廠超過10年(民國91年之前出廠)及沒有參加環保排氣檢驗紀錄,再交叉查詢警政資料最近5年內無使用道路違規,無投保汽車責任強制險等符合切結報廢作業條件的老舊機車車主,由全國各監理機關在8月底寄發「機車報廢登記作業說明書」,符合通知條件的車主,簽署說明書所附的「機車報廢切結書」,只要在10月1日以前,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者,就不需要補繳燃料使用費。環保局長吳盛忠說,臺北市機車設籍數有近110萬輛,初估約有20%為不再使用的死車約20萬輛,配合公路總局這次對老車報廢的落日條款,環保局也已經通知台北市191家機車排氣檢驗站,協助提醒民眾在期限前辦理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