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欠1元機車燃料費未繳,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600元?台南監理站表示是電腦系統多跑出1元,已向公路總局反映,會主動作業退還1元與600元罰款給車主。
車主友人質疑欠1元燃料費,居然罰款600倍,合理嗎?台南監理站說明,這案發生在去年起自用汽、機車免換行照政策後,車主積欠102年12月31日1天的機車燃料費1元,台南監理站今年4月寄郵局雙掛號向車主催繳1元,車主逾期1個月以上未繳,才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罰款600元,並非600倍之意,「此案開罰雖不盡合理,但合法」。
昨天下午,台南監理站長方玉山補充說明,進一步追查得知此機車有繳102年度燃料費450元,是電腦系統多跑出12月31日1天的1塊錢,已向公路總局反映這1元不該多收,今天會主動作業退還1元與600元罰款給車主。
陳姓車主的友人投訴,陳男今年11月7日因買1輛機車要過戶,到台南監理站辦理,站方開出要繳行照費150元與102年12月31日1天的燃料費欠費1元收據,且因欠繳燃料費1元逾期1個月以上未繳,另開罰600元。
據了解,陳男認為欠費1元、罰款倍數高達600倍;車主也沒收到催繳單據,很不合理,但為了車子能順利過戶,忍痛繳掉601元。
昨天上午,記者向台南監理站查詢,方站長請四股林股長調查說明去年起因自用汽、機車免換行照規定,去年7月間站方以平信通知車主在8月20日前繳年度的燃料費,此機車因是90年12月31日購買,電腦算出舊車主未繳去年12月31日的1天燃料費1元。
林股長說,因為舊車主欠繳1元,今年4月再委郵局寄雙掛號催繳信給車主要求在5月30日前補繳,但舊車主逾期1個月以上未繳,監理站只好依公路法規定開罰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