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何宗翰/新竹報導〕國道三隊日前在中山高三義大下坡路段,以雷射測速儀器測得張姓駕駛超速25公里,並立即跟車攔停舉發,張姓駕駛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認為,照片中僅拍到車燈,未拍清楚車型、車號,雖然員警立即跟上,但仍有可能認錯車,裁定撤銷原處分。
張姓駕駛今年1月13日上午6點41分,行經中山高南下154公里處,國道三隊警員以雷射槍測定車速125kM、限速100kM、超速25kM,並於南下157.6公里處攔停開單舉發,處罰鍰3500元。
張姓駕駛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警方提出的採證光碟,無法證實車型、車號、車色,「只拍到車尾燈而已!」警方又稱測速槍瞄準偵測至攔停止,他所駕駛的車輛都未離開警員視線,但中間距離達3.6公里,說未離開視線相當不合理,應提出警車行車紀錄器。
法院認為,警員使用雷射測速儀器測得超速車輛時,尚未日出,天色尚暗,違規車輛行車速度時速超過120公里,速度相當快,警員是否能在該相當短的時間,就超速違規車輛明確辨識?顯有疑義,之後還要上車、開車自後追隨違規車輛,是否能確認違規車輛?警員證詞顯有瑕疵,裁定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