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針對檢舉危險駕駛行為者提供獎勵,獎勵辦法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也就是檢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應予獎勵。
草案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會議主席蔡其昌裁示,全案不須經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