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示範 新北市府公務車 去年違規1115件

〔自由時報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市府帶頭違規,成不良示範!

新北市議員李余典調閱資料發現,一○二年度市府各局處公務車輛違規件數共一千一百一十五件,平均每天三件,警察局、環保局及交通局名列前三名,兩百廿二件得撤銷免罰,相當於每五件撤銷一件,其中二百一十八件是警局車輛,左手開單、右手銷單。李余典痛批,公務機關帶頭違規,合理化不當行為,簡直違法亂紀。

警局937件居冠 事由含酒精藥物

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一千一百一十五件違規總罰款金額高達一百七十八萬餘元,警察局九百卅七件、環保局卅九件及交通局十七件,罰款金額前三名則是警察局、五股區公所及環保局,經發局緊追在後。

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指出,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遇執勤特殊狀況可提出違規撤銷,須出具正式公文、勤務表及出車單等證明,但一般公務車不包含在內。

李余典質疑,難道以公務執行為由就能換取免罰?不合理也不公平。他批評,公務車代表市府形象,必須比民眾更有守法意識,各機關應為民表率,當學習榜樣,現在帶頭違規,豈不自打嘴巴,讓人笑掉大牙?

市議員何淑峰質疑,公務車在執勤緊急情況下違規情有可原,但從資料發現,違規事由除了超速、闖紅燈與違規停車,竟包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五條,也就是酒精濃度超標或吸食毒品、迷幻藥等管制藥品,已涉及公共危險罪,太離譜了!

警察局交通大隊大隊長黃家琦強調,公務車輛違規因無法判斷「當時是否正在執行勤務」或處於緊急狀況下,一律先逕行舉發,移送管轄機關裁處,他說,身為執法單位會依法行政。

黃家琦解釋,若收到罰單的單位認為違規行為屬公務層面緊急措施,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勤務表、移送書、救護紀錄或工作紀錄等,向舉發或處罰機關提出陳述,由客觀的第三公證單位審核,才能依規定撤銷罰單。

至於公部門交通違規款項由誰支付?秘書處處長吳清炎說,各機關沒有編列罰款繳納預算,原則上各局處收到罰單後,會歸責於實際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