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昨(三)日表示,駕駛人開車任意迫近及突然變換車道,迫使其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將處罰新台幣六千元至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及吊扣汽車牌照。
公路總局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增修「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兩項,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行車速度超過時速六十公里,及拆除消音器等,將處六千元至兩萬四千元罰鍰,並吊銷汽車牌照三個月,及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另外,汽車駕駛人因爭道行駛佔用自行車專用道也會被處罰新台幣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公路總局特別呼籲駕駛人,必須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要危險駕駛,如因而肇事,除行政處罰外,還要負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