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導遊言行不當 最重罰1.5萬

 

領隊、導遊帶團,該潔身自愛了!交通部觀光局表示,包括導遊、領隊在執行業務時,因為言行不當影響及我國觀光形象或旅客權益者,可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罰款。

為維護旅客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交通部觀光局頃預告「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七條附表三、第十條附表六及第十一條附表七規定修正草案。

其中,第七條附表三增訂旅行業經營旅客接待及導遊業務,或是舉辦團體旅遊,未使用合格駕駛人;包租遊覽車者,未簽訂租車契約;未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以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條附表六則修訂,導遊運送旅客前,未查核確認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是由合法業者所提供,或租用遊覽車未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另,有關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不得有言行不當之行為,原裁罰標準僅按違規情節是否重大區分為二個等級,為符比例原則,修正草案增訂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言行不當,未達情節重大,惟影響我國觀光形象或旅客權益者,可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