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吳世聰/太保報導〕抓歹徒也不能超速?嘉義縣警察局打擊犯罪使用的偵防車,超速遭逕行舉發,警局函請監理所免罰,監理所則以「無從判定任務具急迫性」為由打回票,刑事人員感慨,執行公務超速,罰款卻要自己買單,道理何在?
僅4類車超速免罰 刑警鳴不平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之限制,但同為打擊犯罪,刑事單位所使用的「偵防車」,無超速免罰的規定。
依過去慣例,警局若有偵防車超速被逕行舉發案件,只要函文請監理所免罰,就會註銷罰單,不必繳納三千元罰款;但去年九月起,嘉義監理所自用車裁罰課課長換人後,監理所的回文都是「歉難同意」,警局因無繳納罰款的預算,決定由駕車者自行繳納。
翁姓刑事小隊長認為,獲報有人開槍,不火速趕赴現場,要如何抓人?為了偵防作為,罰款得自己買單,實在沒有道理;也有偵查佐不解,開偵防車追緝歹徒時,若真的依速限行駛,「最高興的是不法分子」,一一○報案及同仁請求線上支援,有高度時效性,能不火速馳往嗎?一名小隊長說,為執法而超速,由警局函文請求免罰,代表經過長官背書,監理所卻不採信,「有被污辱的感覺。」
符合必要、急迫性 附件須詳盡
監理所余姓課長回應,不清楚以前的做法,但交通部函示,偵防車要比照超速免罰,要符合必要性、急迫性等原則,警方的函文佐證不足,無從判定符合免罰要件,監理所未同意五件免罰案,警方若能檢附駕駛人的報告、任務及出勤紀錄等,也有主管簽核背書,會同意免罰。
縣警局刑警大隊長楊宏麟說,非必要偵防車不宜超速,如有偵防需要,遭逕行舉發,往後函文監所請求免罰的附件會更詳盡,將闡述確有急迫性,不讓同仁因公務超速,花冤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