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舉發違規 立委提案增訂獎金

 

有鑑於行車記錄器已成為國道警察追查舉發違規行為的利器,為獎勵更多民眾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進而有效遏止惡意的違規行為,立委李昆澤、蔡其昌等二十一位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空汙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增訂檢舉獎金制度。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規定,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三,優良駕駛人。李昆澤等修正案再增訂第四項,亦即「檢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並符合第七條之一之民眾。」

李昆澤說明,國道逼車屢屢造成嚴重車禍與人員傷亡,然而針對這種危險駕駛行為需派駐人力長時間站崗,否則取締不易。隨著行車紀錄器日益普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為此架設「線上檢舉專區」,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者,即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國道警察則可據以告發。

這一項做法已成檢舉違規駕駛的利器,例如,根據國道警察局統計,去(一○二)年中山高及二高桃園至苗栗路段,因為行車紀錄器檢舉成立個案四千多件,其中就有七成是由三、四名熱心的檢舉人所提供。而事實上也證明,惡意逼車者也隨著行車紀錄器普及,駕駛人較不敢隨意違規。

有關發放檢舉獎金,需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況,是指包括: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至於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之民眾,是指「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