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沒驗車 法院判撤銷罰單

 

中國時報【曹明正╱高雄報導】

陳姓婦人因肺炎住院8個多月,未在期限內驗車遭罰900元,事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地院認為,對方住院期間有3個月是戴著呼吸器,依常情不可能還去注意驗車時間,審酌沒有故意或過失,判決撤銷罰單,還可上訴。

陳婦在民國101年6月因肺炎住進醫院,本應在9月18日前後1個月驗車但沒驗,高市區監理所遂於11月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900元。陳婦主張住院在病房隔離,後又在醫院持續治療8個多月,非故意不繳。

高市府交通局指出,陳婦所有自小客車應依規定定期檢驗,監理所在11月底依職權舉發,當事人雖以生病住院為由抗辯,但驗車並沒限制必須是由車主親自辦理,對方也可以委託別人完成,違規事實明確。

高雄地院認為,陳婦因肺炎等病住院,有3個月是戴著呼吸器,依常情很難還會去注意驗車時間,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或過失,依行政罰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