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自行車 照樣被開罰!

〔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酒駕抓得兇,許多醉騎士以腳踏車代步,以為可逃避警方臨檢,但酒後騎單車一樣會被開罰!

花蓮縣吉安鄉35歲曾姓男子,日前喝得爛醉騎單車返家,行經明義二街口時不慎撞上另名騎機車的醉漢,兩人雙雙倒地,所幸僅受擦傷,曾男原以為騎腳踏車可逃過罰單,事後卻被警方開300元危險駕駛罰單,吃了一驚說:「啥會?騎單車也有事!」

警方說,自行車在國內屬於慢車的其中一種,酒後騎自行車上路,目前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可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警方說,由於交通處罰條例對於酒後駕車定義的對象是汽車駕駛,喝酒後使用機動力行進的車輛,例如電動車、汽機車等,彭男因酒後騎機車,不僅要吃上3萬元罰單,昨天還被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