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強勢取締酒駕招民怨吐糟?高雄市蔣姓民眾因酒後騎機車,遭高雄市交大員警以拒測為由,逕行舉發裁罰六萬元及吊扣駕照;但蔣認為當時其坐在車上,非行駛中遭警攔檢,不服處分上訴。雄院審結認為,依據勘驗蒐證光碟,員警未善盡事前告知拒測法律權益,顯有嚴重瑕疵,判處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敗訴,即蔣免罰。
去年一月十五日晚上八時四十一分許,蔣姓民眾在高雄市某街道,因酒後騎乘輕型機車並拒絕接受酒測,遭高市警交通大隊鼓山分隊朱姓員警當場舉發。但蔣不服申請裁決,市政府交通局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裁處蔣罰鍰六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
蔣於是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處發回雄院更審理。
蔣並主張:其並非在行駛中遭警攔查,當是其坐在車上,被一位警員叫住,並懷疑是否有喝酒,其誠實表示有喝補藥酒,並報上名字、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不料五分鐘後,又來了一位警員,且沒經過其同意,就拆下一支機車鑰匙說要牽走其機車,然後拿水給其喝,說要酒測並要簽名,因其非行駛中被攔,認為警方處分顯有錯誤,因此提告撤銷原處分。
法官審結指出,依據勘驗蒐證光碟後,發現值勤員警於未告知蔣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下,就逕行舉發,顯然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將原處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