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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讓行人噴6千!他不服上訴 法院調影片「算枕木紋距離」駁回
未讓行人噴6千!他不服上訴 法院調影片「算枕木紋距離」駁回 [新聞連結]
記者 張庭暄 報導發佈時間:2025/06/03 10:22
最後更新時間:2025/06/03 10:22

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禮讓行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胡瑞麒攝)
基隆一名洪姓男子去(113)年7月7日下午15時45分左右開車行經基隆市中山區安一路與西定路口時,未禮讓行人,被依法開罰6千元,還要上道安講習。洪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採證錄影監視器檔案,依秒分析,當時一名行人行經在第2與第3枕木紋之間,洪男並沒有停讓,且距離行人不到3公尺寬,全案被駁回。
洪男去年7月7日下午15時45分左右,開著自小客車行經基隆市中山區安一路與西定路口時行近行人穿越道,在行人穿越時,卻沒有暫行讓行人先通過,因此基隆市警局以「租賃式科技執法」設備採證,於同年7月31日依規舉發,並移送洪男,最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6000元,還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洪男不服向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上訴,他在庭中主張,舉發照片第一張可見左轉時行人還沒有走在斑馬線上,且車輛與行人之間有4至6個枕木紋的距離。另舉發第二張照片車身已過斑馬線,無從判定行人的前進方向,請求撤銷處分。
法院勘驗採證錄影檔案,在監視器畫面中,當時一名女行人A與手提袋子的男行人B在安一路沿中山派出所旁道路朝監視器方向行走,第二秒時,洪男出現在畫面的中左下角處,自西定路沿線左轉安一路還沒抵達行人穿越道,A與B行人也尚未走到穿越道上。
第三秒時,A女踩在第2個與第3個枕木紋之間,當時洪男車輛轉向行人穿越道,B男則還沒走到行人穿越道;第三秒末時,洪男車輛左車身駛近人行道於第5個枕木紋時,A女已走到第3個枕木紋。第四秒初時,洪男車輛仍未暫停減速,右車輪在第4與第5個枕木紋間,A女這時已走到第3個枕木紋處;第四秒末時,A女在第3與第4個枕木紋間,B男則在第3個枕木紋。
法院說明,洪男當時自西定路左轉到安一路時,駛至行人穿越道前時,A女已經在穿越道上第2與第3個枕木紋之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二項規定,車輛應該暫停讓A女通過,沒有不能注意到行人狀況一事。
此外,洪男沒有注意到行人仍然持續左轉,車輛右側在第5個枕木紋處進入行人穿越道,與走進第3個枕木紋處的A女之間僅有約2個枕木紋加2個間隔距離,且枕木紋白色實線為40公分寬、間隔為60公分寬,顯示車輛距離A女約200公分,未達1個車道約3公尺寬,因此認定洪男未禮讓行人繼續行駛。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客觀上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雖主觀上沒有故意但有過失,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24條等規範,依原處分裁處6000元,並應參加道安講習,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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