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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三讀!交通違規記點時效延長至1年
作者:hsc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道交條例修正案,交通違規記點制度變革,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示意圖/記者李詠平)

 

[NOWnews今日新聞]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34條,修正內容涵蓋「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3大面向,其中違規記點制度有重大變革,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並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車主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違規點數將可記在車主身上。
 
交通部表示,此次修法除了強化停讓保護行人、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外,還有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增加13項民眾檢舉違規項目,以及增訂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及其違反規定之罰責。
 
交通部說,本次修法除加重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違規行為的相關罰責及保障行人安全外,修正案中將違規記點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授權子法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大變革,可提升相關處罰規定因應交通安全維護的時效性,避免駕駛人經常性違規,促使其心生警惕保持良好駕駛行為,並可即時導正違規駕駛人交通安全觀念與駕駛行為,將有助不適任駕駛人退場,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將儘速與相關單位研商完成施行準備作業,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交通部指出,修法授權子法訂定應記違規點數的條款、點數及通知程序等事項,包括記點累計期間由半年延長至1年,於1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駕駛人可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點數(1年僅得扣抵2點);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之處罰規定;延長因未辦理歸責而改記汽車違規紀錄之累計期間。
 
修正條文將嚴重超速由現行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提高罰鍰上限由新台幣24,000元提高至36,000元;危險駕駛態樣並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正第7條之1,增加13項民眾檢舉違規項目,包括保護行人通行如在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駛前,不讓行進中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另包括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的警號,在後跟隨急駛;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等違規行為均納入民眾得檢舉的項目。
 
此外,為鼓勵文化保存及記錄歷史,使古董車活動帶動產業發展,本次亦修正第15條,增訂古董車得領用專用牌照但需依規定的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及其違反規定的罰責。
 
另為加強牌照管理,防止有心人利用車輛吊扣牌照後再受吊銷牌照處分可立即重領牌照,本次修正第66條增訂吊扣期間行駛致吊銷牌照者,應於原受吊扣處分期滿,始得再依受吊銷處分期間後方得重新領照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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