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未給水漱口 酒駕判無罪

 
 
 

陳姓男子酒駕被起訴,他辯稱罹舌炎,騎機車出門前含漱口藥水,遇警攔檢,他才吐掉,並非酒駕。法官查出漱口藥水含酒精成分,員警未依規定讓他休息十五分鐘及給水漱口,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判陳無罪。

法官調查,陳姓男子去年三月廿八日下午,騎機車經過新北市板橋區環河西路,被員警攔檢酒測,酒精濃度零點三八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陳男辯稱,他因患舌炎須用漱口藥水漱口,以保持口腔衛生,當天他含了漱口藥水後騎機車出門,被攔檢時才吐掉,員警未讓他休息十五分鐘,過了約兩、三分鐘後就直接酒測,也未給他清水漱口,以致酒測值超標。

員警證稱,攔檢陳時,有見到他吐出液態物,但無法確認是否為漱口藥水;因陳否認喝酒,就沒有喝酒後十五分鐘以後才測能酒測的問題,他們也就不須給水漱口及休息十五分鐘,也未告知陳可以請求漱口,直接酒測。

法官檢視員警蒐證畫面,陳被攔檢時就告訴員警他未喝酒,但有含漱口藥水,陳所稱漱口藥水的確含有微量酒精成分;而警政署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酒測時距喝酒結束後未達十五分鐘,可告知受測者可提供水漱口,以避免受測者口腔內殘留酒精,並確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的正確性及精準度。

法官認為,員警違反規定,未給陳漱口機會以清除口腔內殘留酒精,並待十五分鐘後酒測,執法有重大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