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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石砸中車聲請國賠 判苗縣府賠五十七萬
作者:h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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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張姓女子前年三月開車行經苗62線錦赴大橋附近,遭邊坡滾下落石擊中,張姓女子左手骨折和多處撕裂傷,自小客車的車頭車門也多處凹陷。張姓女子聲請請國賠,一審認為苗栗縣政府已在邊坡設防護網,落石屬天然災害不可抗拒因素駁回,但二審法官認為落石路段山壁岩層裸露缺乏植被,曾發生落石意外,並非不能預見及事先防範,認為縣府有缺失,判苗栗縣政府應賠償五十七萬多元。(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張姓女子前年三月中旬,開車行經苗62線道路,從泰安往大湖方向行駛,行經錦赴大橋附近路段,自小客車遭左側邊坡上方落石擊中,車頭、車門等多處嚴重凹損,張姓女子的臉、腳多處撕裂傷,左手骨折。張姓女子聲請國賠並主張,縣府雖在苗62線設有局部邊坡圍牆及防護網,但事故路段邊坡上方山壁落石處,卻無防護設施,該路段並非首次發生落石,縣府在她的車被落石砸中後,才開始施作邊坡水泥鋪面,足見事發時並無盡力防止落石滑落,而有設置或管理欠缺,聲請國賠五十二萬元。

一審苗栗地院審理時,法官現勘認為苗62線沿山開闢,路段大多緊鄰陡峭山壁,邊坡因地質、地勢、氣候、地震等自然因素都有落石可能,石塊是自垂直的山壁落下,非直立式邊坡圍牆得以攔阻,防護網也無年久失修的情形,縣府設置、管理並無欠缺,應屬降雨土石鬆動滑落,不可抗力的因素所致,駁回張姓女子聲請。但二審法官認為,事故落石處缺口及周遭山壁岩層裸露缺乏植被,縣府養護、巡查及檢測時不難發現,認定縣府有缺失,裁定縣府應賠償當事人醫藥費、車損、利息等共五十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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