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訊息/法規

車主往生車續用 仍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作者:h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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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何弘斌/高雄報導】

近來,高雄市區監理所發現偶有民眾使用車主往生未續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輛,因交通違規遭警方攔檢稽查舉發,處以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罰鍰。\\;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車輛所有人不明時,係以使用人或管理人為投保義務人,負有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義務,故只要車輛所有人尚不明,而車輛仍有使用,則該車輛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法即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如前述在車輛所有人不明前,車輛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法即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若未投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機車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汽車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肇事,罰鍰更高達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不可不慎。\\;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所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義務人(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只要車輛仍有使用,務必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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