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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論壇】早就「重刑化」酒駕到底該怎麼管?
作者:hsc
政事觀察站20171117下午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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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車禍現場(資料照片:中央社)
近日有幾個新聞,看似不相關,但其實可以拿來相比較:
1.     在台中,某駕駛人第三度酒駕肇事,導致一位積極想要學習糕餅事業的年輕人失去生命。在群情激憤下,超過五千人連署,希望台灣的刑罰制度能夠增加鞭刑,以有效遏止犯罪。
2.     某民眾在遇到警察進行例行的酒測臨檢時躲在車內讓警方無法進行調查而被開處罰單,最後法院法院撤銷該罰單確定。新聞報導認為,這成為了管制酒駕的嚴重漏洞。
酒醉駕車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確實是我們所不樂見的。況且嚴重的死傷結果,並非只是單純的讓某幾個人損失,而是整個社會要共同負擔的代價。無論如何,鮮少有人會反對政府管制酒醉駕車的正當性。不過在強力鐵腕的介入下,公權力如何一方面得以有效保護民眾安全,另一方面又不至於被濫用,而又要考慮整體社會的成本,是公共政策在被制定時應該要被考慮的。
事實上最近已有諸多文章在討論對酒駕累犯處以鞭刑的合理性,本文在此便不繼續贅述。而其他對於如何管制酒駕的討論及分析,本文整理如下:
一、歷年來對於處罰酒醉駕車的刑度一再提高
首次將酒醉駕車給予刑事處罰,是從1999年4 月21 日增訂刑法第185 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完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單純的酒醉駕車,就算沒有製造任何死傷結果,本身就是犯罪。
2008年1月2日,立法者將該條文修正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 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罰金額度。
2011年11月30日再修正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 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 項)」將最重自由刑提高1 倍,並增訂加重結果犯(也就是同時有致人死傷)之處罰。
2013年6月11日,立法者將不能安全駕駛之條件具體化,修正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第一 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此亦為現行的處罰規定。由此可知,對於酒駕的管制,我們早就已經走在重刑化的路上了。
二、酒醉駕車以及酒醉駕車致人死傷的案件仍是一年比一年高
依照本文所引用;酒醉駕駛人特性及其影響因素之實證研究一文所指出,自1999年起年將酒醉駕車行為刑罰化至今,因酒駕而死亡的人數從2000 年起至2004年分別為:256 人、435 人、443 人、459 人、454 人、2006年則成為727 人,已增加為近3 倍。受傷人數2000 年起至2005年分別為:5824 人、6252 人、6663 人、8559 人、9738 人、10800 人,至2007 年時更高達12199 人。本文於截稿時並未有效取得至今日之所有統計數據。但若在維持甚至加重刑事處罰的情形下,酒駕致人死傷的事故還是居高不下時,單純的更嚴刑峻罰就要得到降低酒駕致人死傷的結論,恐怕不是那麼合理。
三、嚴刑峻罰下的外溢效應
我們不能說重刑化一定是錯誤的政策,但重刑化以及嚴格取締的制度下會讓整個政府運作增加其他的成本。舉例言之,在各國的訴訟實務可以發現,司法系統在處理刑度較重的犯罪時,會偏向更加的謹慎。但若所有犯罪的刑度都很重時,司法制度本身能夠承載的案件量,就會變得有限。如此一來,警察、檢察官乃至法官,是否能夠如此案牘勞形的處理所有案件,實在強人所難。日前彰化地院某法官於工作中不幸中風,就是一例。
此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回應前述報導的新聞稿所指出:「人民本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予拒絕。故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面對公權力的擴張,如何杜絕公權力的濫用也會是一個問題。相比之下,菲律賓推行反毒政策,但卻在執法中誤殺部分與毒品無關之人。這也確實令我們警惕。
而今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也討論到一部分關於酒醉駕車的防治。部分與會委員也提醒,酒駕嚴罰化之後,依然無太大效果,卻造成監獄超收的問題,對此確實需要有新的對策。以上等等的外溢效果,皆是政策制定取捨上我們該注意的面相。
四、除了重刑化外的政策選項
事實上,對於如何管制酒醉駕車,一直有人提倡在車輛上安裝酒精鎖、酒測鑰匙等工具,讓喝酒者無法發動車輛。否則單純沒收酒駕者的車輛或是在其車輛上標示此車車主常常酒駕,駕駛人還是可以靠向別人借車而迴避政府管制。比較法上如日本,則是同時處罰明知此人喝酒還提供車輛給該喝酒者使用之人,也是從比較前面的階段進行管制。
而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亦曾有委員表示,與其管制酒醉駕車,不如管制酒類,例如針對酒類再課與健康捐,以價制量。此外,以美國而言,多數城市皆限制僅有年滿21歲的人士才能買酒,而且一定要出示身分證明,不能只看長相。部分城市甚至要求民眾不能邊走邊喝酒。
以上的替代選項不一定是唯一解,但本文想提醒的在於,臺灣低劣的立法品質除了立委本身素質問題外,另一方面對於管制事物的全貌都沒有精確的掌握。某些個案可能讓人人神俱憤,但如果我們發現真正很多酒駕累犯的,其實都是身兼三份工、早出晚歸而只好喝維士比提神結果被移送的人,那麼我們會對這種人施以鞭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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