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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明明是你搶快「逆向超車」, 結果我卻要負「過失致死」責任!
作者:hsc
取材自-isCar! 
大華參加完大學同學婚禮之後,在回家的路上,行經某段路燈昏暗的道路時,由於對向車道的騎士過彎時車速過快且越過雙黃線,逆向向大華的車道衝了過來,雖然大華並沒有違規情形,但大華還是反應不及撞上該名騎士。事情發生後,大華馬上下車查看騎士的傷勢,並且通知警察、請救護車送該名騎士前往醫院,但該騎士還是不幸死亡,其家屬認為大華疏於注意前方車況,因而向法院提起過失致死的告訴。
Q:面對家屬的提告,大華該如何主張權益?
A一般車禍的案件,在刑法上常會與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相關,因此多半會著重在被告方是否有過失(註一),或是被告的行為與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有沒有因果關係。大華本身若無任何的違規行為即可主張所謂的「信賴原則」,免除過失(註二)。可以請警察調閱附近道路的錄影影像,亦可提供車上所裝之行車記錄器證明騎士逆向而來時,由於騎士速度過快,大華並1.無法預見 2.無充足的時間可採取適當的措施 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且依法律、日常生活經驗等,大華在駕駛時也小心謹慎注意車前狀況。而在實務上,法院多半將案件交由鑑定來判斷事故發生之原因,以釐清是否有過失、是否有因果關係。
註一: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註二:
最高法院著有84年臺上字第5360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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