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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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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日報社

記者郜敏/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明定環保署得加嚴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排放標準,超過應檢驗日半年仍未定檢者,最高可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可註銷牌照。

三讀條文明定,環保署得針對出廠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若超過應檢驗日半年仍未定期檢驗,經通知屆期未改善者,可處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若仍未改善者,可註銷牌照。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民國88年6月前出廠的柴油車或二行程機車,將禁止進入空品區或限制其進入時段,違者可處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條文明定設置、變更固定污染源應檢具空污防制計畫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所使用的燃料應符合環保署標準,並取得地方政府核發使用許可證,企業則可透過收購改善汰換老舊車輛所減少的排放量,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放量。

另外,新規對於燃氣發電的排放量也有條件開放。條文明定,電業為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降低燃煤發電,導致增加燃氣發電的排放量,經許可後可不受許可證登載的排放量限制,但所增加的空污物排放量,應低於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降低燃煤發電所減少的空污排放量。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環保署應每4年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也訂定好鄰居條款,各縣市政府在擬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時,應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性質,會商鄰近縣市。

至於罰則部分,固定污染源因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1小時通報,同時提高罰鍰,違者從現行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提高到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採取應變措施而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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