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訊息/法規

不避讓緊急任務車輛出任務 小心3600元罰緩、吊銷駕照
作者:h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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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官小艇、張朝福/嘉義報導

大家都知道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號時,應立即避讓,但是還有沒有其他車輛也要避讓?而法規又是怎麼規定的?違反者之處罰標準?嘉義市監理站表示,所謂的緊急任務車輛包含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駕駛朋友如聽聞警號時,應立即避讓,不避讓者,將受到罰鍰及吊銷駕照之處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聽聞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即應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如剛好在同向或雙向單一車道時,就應該減速慢行靠右側避讓;在同向二車道以上時,行駛在緊急任務車輛前面時,就應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在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避讓,同向以外尚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另外,執行緊急任務車輛是可利用相鄰二車道間行駛,左右兩側車輛應靠左右兩側避讓。

如在後跟隨急駛者,將處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不立即避讓者,最高處罰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嘉義市監理站呼籲社會大眾,消防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有「優先路權」,如擋車或影響救護,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多一次禮讓、少一次風險,您的禮讓使用路人生命有陽光與未來,大家將心比心,讓我們共同來營造行車有禮有序的友善交通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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