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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爆噪音車為何滿街跑,原來是交通部違法搞鬼!
作者:h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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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伯仁
高爆噪音車為何滿街跑,原來是交通部違法搞鬼!

日前筆者在本報發表一篇〈烏賊機車為何滿街趴趴跑  原來環保署在作怪〉,引起讀者不少迴響。無獨有偶,筆者又發現環保署有個「孿生兄弟」,對於目前在台灣各交通幹道爆音飆吵的噪音車(機車和汽車),違法「圍事」的居然是交通部,法律是他擬的,執行也是他,拿刀自宮閹割的也是自己。筆者跑新聞40年,當然曾在戒嚴時代,眼睜睜看黨國硬拗《憲法》丶法律和行政命令,但解嚴近20年,就罕見了,想不到在近年又驚見交通部對白紙寫黑字的法律,「胡説八道」的硬拗,膽大包天,也慨嘆監察院和立法院都可以關門了,一年花公帑數十億,居然不如我一個月領國民年金4千多元的老記者,替老百姓明察秋毫申寃。

事情是這樣的,最近看到一篇文章,對於台灣的空氣汙染和飆車噪音深表痛惡,筆者也有同感,空汙是長久以來政府產業發展政策錯誤占重要原因,但環保署曲解法令,任令約500萬輛烏賊車滿街跑,也是重大幫兇。而噪音方面,那些不惜花錢去改裝的屁孩丶屁人,當然是見識淺薄丶心裡不平衡的人渣,但主管機關交通部,不從嚴取締也就罷了,居然還替這些「屁車」圍起事來了,看倌,你們説,這樣的交通部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目前有關於防制噪音車的法律有二,一是環保署主管的《噪音管制法》,其第13條規定,人民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車輛應於指定時間地點,接受檢驗。罰則則是第28條,不依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者,處1,800元至3,600元罰鍰,並命定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罰。

第二套法律則是交通部和內政部共同主管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及噪音管制〉: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0至24,000罰鍰,並當場查扣車輛禁止行駛:一丶蛇車或其他危險方式行駛。二丶超限60公里行駛者。三丶迫車行為。四丶無正當理由驟然減速、煞車及在車道上暫停音。五丶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法造成噪音者。

此二套法律均對汽車噪音防制所有規定,產合競合,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此條文明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為交通管理之「特別法」,《噪音管制法》則為其他普通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此乃法律基本通則,毋庸強調。

但在實際執行上,主管機關交通部(主管第12條至68條及92條)卻把職權法條胡亂解釋一通,對於第42條〈危險駕駛及噪音〉等五項,原條文明明規定駕駛人犯了五項「之一」即構成處罰要件,罰6,000至24,000元,並當場扣車禁止行駛,但交通部卻扮演大法官解釋法律的角色,自行發行政命令謂:第42條之第5項「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法造成噪音者」,乃前四項〈危險駕駛〉相連帶之處罰行為,即在車輛駕駛人有違反危險駕駛之一者,並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法造成噪音者,才能連帶處罰,若無前四項之一的違規,則第五項噪音罰則不能單獨成立,要回歸《噪音管制法》規定,令其依時間地點至檢驗場所檢驗,拒檢或檢查不合格者處600至1,600元罰鍰。

交通部官員真是吃了熊心豹子膽,道交條例第42條白紙黑字規定犯了其下「五項之一」者處罰之,如犯二項以上亦以項數罰之。交通部卻把第五項噪音處罰「降格」為前四項危險駕駛的「附屬條款」而非「獨立條款」,甚至將之排除在42條之外,踢皮球給環保署主管的《噪音管制法》。

兩者有何不同?天差地別,道安條例罰款是6,000至24,000元,《空氣汙染管制法》罰款是1,800至3,600,元相差甚鉅,而且前者可立即處罰,並命停止駕駛;後者卻是開通知命其以後依規定時間地點檢驗,駕駛人如有違規,豈不會回裝滅音器再去檢驗?那違規事實豈非消滅無蹤,等檢查合格後,回去後又抽掉或改裝,豈不「死灰復燃」?等於貓和老鼠玩家家酒,受害的就是聞飆車聲爆欲狂的民眾,還有國家法律威信,被交通部無恥官僚玩弄於股掌之中。立法院修法要嚴禁飆車噪音,抵不了一個小科員官僚的「神解釋」,而司部長級也都是「肉食者鄙」,害立法院被打臉,至於監察院,坐領高薪尸位素餐又添一例,交通部如此明顯違法,卻不知糾彈,難怪廢監察院之聲從未停過。

如上,看倌應該知道台灣空汙殺手之一,是環保署領導作怪,500萬輛烏賊汽機車才會滿街趴趴走,政府如依法執行,每年有百億元的收入,也不用一直加碼收購二行程烏賊車。而交通部如不要訂法又違法執行,飆車噪音車也不會滿街跑,有時候還會突如其來把人嚇出心臟病來,送急診或一命嗚呼哀哉!

賴清德院長接任以來,告誡閣員施政要「接地氣」,即阿輝伯所說「民之所欲,長在我心」,從另個角度來看,就是要「苦民所苦」,空汙和飆車噪音看似小事,其實是老百姓天天有所感的大事,賴院長,你看著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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